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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廊坊市出台《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(试行)》

        12月28日,廊坊市流动人口房屋租赁综合管理办公室表示,为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、服务和管理工作,加强和创新人口服务管理,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,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,近日,我市出台了《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。 

        据了解,《廊坊市居住证实施办法(试行)》,明确规定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领条件。 同时,对居住证申领受理、制作发放、签注、换补领等工作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。首次申领居住证,免收证件工本费。换领、补领居住证,需缴纳证件工本费。办理签注、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。  

        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义务教育、就业失业登记、政策咨询、就业信息、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;享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、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;按照规定提供住房保障;依法享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;换领、补领居民身份证;机动车登记;申领机动车驾驶证;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,以及职业(执业)资格考试和职业(执业)资格登记;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;子女可以按照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,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毕业时具有两年以上连续就学记录的,可以参加高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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